鴻安(HLS)公司訂艙委託書條款

2025/12/23

鴻安(HLS)公司訂艙委託書條款

致客戶

請於提交訂艙委託書前仔細閱讀我司相關條款(如下):

1.       订舱委托书是委托承运貨物、安排運輸和出具提單的依據,各項內容必須認真填寫。

2.       危險品託運,除填本單危險品一欄內容外,還必須提供產品說明書、包裝容器使用性能鑒定書以及危險品緊急處置預案等檔。

3.        訂艙方/託運人特此保證並承諾所申報的貨物資訊(如唛頭、件數、貨名、重量、尺碼等)均齊全、真實、合法及有效,因託運單填寫不符等引起貨物不能及時出運、錯運、提單錯誤、不能結匯、不能提貨等問題所引起的全部責任、風險、糾紛、費用等概由訂艙方和託運人承擔,為完成原有運輸而增加的費用及招致第三方索賠、罰款等情形的包括在內。

4.        非HLS原因導致集裝箱髒污/受損的,訂艙方和託運人應承擔集裝箱的清潔費、修理費或賠償箱值。

5.        整箱貨未在相關第三方規定的貨櫃免租期內提取的,HLS有權先拆箱並將空箱返還堆場以免滯箱費等費用產生/增加,在將貨物(保稅或清關后)暫存倉庫或其他方式待提,由此所致費用由訂艙方和託運人承擔。

6.        若是因訂艙方/託運人超過貨櫃免堆期未放貨而導致收貨人遲延/不來/拒絕/放棄提貨/無人提貨等情形的, 或因貨物本身原因(貨物存在瞞報等與進口國規定不符或其他非HLS原因而被海關等相關機構查驗/檢查/處理等)導致收貨人無法/放棄提貨等異常情形的,訂艙方/託運人應及時提供處理方案(如棄貨、轉賣、退運、向船東申請買箱止損等可行措施),並承擔含到付運費、滯箱費、拆箱費、倉儲費、碼頭堆存費、機場貨站費用、查/檢驗費用、貨物/櫃等處理費用、退運費等所有費用(此費用以相關第三方公佈或主張的費率和/或金額為準); 目的港收貨人是否清關、換單等主張提貨或貨運是否可辦理退運的,並不影響HLS向訂艙方/託運人追索上述墊付費用的權利。

7.     HLS有權變/拍賣/處置貨物並以所得款項沖抵HLS和承運人損失(含前述所列全部費用); 貨物無法變/拍賣/處置或不足以沖抵的,訂艙方和託運人繼續共同/連帶承擔不足部分,並保證自收到HLS/承運人的費用通知單后5日內付清款項; 對該通知單有異議的,應在收到后5日內提出,否則視為訂艙方/託運人接受費用單所載名目及金額。 HLS在收到全部應收款項後會安排交付相關單證和貨物。 若訂艙方/託運人怠於付款期間導致/增加任何損失(如前述所列全部費用),均由訂艙方和託運人承擔。